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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庆祝北京帝维代理:兰州宏辉贸易有限公司其第75144006号“宏辉房产”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2024年2月19日,我司收到兰州宏辉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其刚刚驳回的第75144006号“宏辉房产”商标复审,驳回理由为近似。
法律分析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宏辉房产”,与以汉字“私享小调”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2 显著部分完全不同。此外,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 在含义、外观、呼叫等多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是申请人“宏辉房产”品牌的延续,现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自创作完成便广泛应用于申请人的商业活动中,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取得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兰州宏辉贸易有限公司精心臆造而来,整体展示出申请人企业实力雄厚,为客户提供海量房源,通过优质服务得到消费者赞许,成为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中闪耀的明星和受人尊敬的典范的美好愿望,与引证商标1含义、外观均差异显著。同时引证商标1 权利人已于2021 年6 月被吊销营业执照,已不具备实际从事经营的条件,引证商标1 不应成为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商标法》中规定,商标的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均注册在35 类上,但两枚引证商标权利人并未从事广告、销售相关行业经营,引证商标1-2 未经实际有效使用,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的情况下,根本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则是立足于申请人主营的“房地产经纪服务”而提出的注册申请。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房地产经纪服务”与“家纺”、“金属制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截然不同。
复审裁定

助力企业品牌发展,义不容辞,经过13个月的审理,最终获得了商评委的认可,我司衷心为客户感到高兴,申请商标不易,只要有机会一定要坚持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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