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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庆祝北京帝维代理:西安咸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第76950130号“咸恒”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2025-03-21
 

2024年5月21日,我司收到西安咸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其刚刚驳回的第76950130号“咸恒”商标复审,驳回理由为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详细对比见下表:

 

事实与理由

申请商标外观醒目而独特,极具识别性,与引证商标-6 差异显著;加之其含义等也均与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别,并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本案第34761795 号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如若上述引证商标最终被撤销,则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权利障碍。在此申请人恳请贵局中止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知识产权的重要部署,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且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请商标能够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区别商品来源,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当作为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复审裁定

助力企业品牌发展,义不容辞,经过10个月的审理,最终获得了商评委的认可,我司衷心为客户感到高兴,申请商标不易,只要有机会一定要坚持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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