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烈庆祝北京帝维代理:丰置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其第75505280号“丰置体育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热烈庆祝北京帝维代理:丰置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其第75505280号“丰置体育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2024年3月15日,我司收到丰置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其刚刚驳回的第75505280号“丰置体育及图”商标复审,驳回理由为近似。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详细对比见下表:
申请商标 75505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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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 1 25581646 |
引证商标 2 12417635 |
引证商标 3 13000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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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理审查指南》之规定】
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因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显著识别部分及呼叫】
众所周知,商标的显著部分(要部)是指在商标的整体构成中处于支配地位、决定商标的整体形象并对商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判断一个商标是否近似,显著部分是否相似的权重更大。本案中,申请商标作为图文组合商标,基于文字的可记忆、可呼叫、可直观领会含义等特点,消费者自然将汉字部分“丰置体育”作为标识认知及呼叫的核心,从而与各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及呼叫要素上完全不同,具体分析如下:
●申请商标“ ”因为含有汉字部分,在国人的识别习惯上汉字即为重点识别部分,所以,相关公众在识别和辨认时会将其呼叫为“丰置体育”。
●引证商标1“ ”、引证商标2“
”以及引证商标3“
”均为单纯图形商标,其图形本身就是其显著识别部分,故无呼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
由此可见,判定商标是否近似应该是先按照商标的构成要素进行局部比较后再从整体上把握对比商标的区别,既不能单纯的以要素相同来把握,也不能仅从整体上进行判断。
●申请商标“ ”中,“丰置”一词源于申请人“丰置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商号,“体育”则代表申请人所从事的服务;图形部分“
”呈红、蓝两色,描绘出一条飘舞的艺术体操彩带,画面灵动而飘逸,与申请人所从事的“体育”俱乐部服务相关,也彰显了申请人所推崇的“运动与美”这一理念。因此,申请商标整体与申请人以及申请人所从事的服务密切相关,有且仅有品牌含义。
●引证商标 1“ ”与引证商标 3“
”注册于相同的主体“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图形稍有变形,但本质相同。《补三皇三纪》记载:“神农氏以火得王,故曰炎帝,以火名之”。引证商标1与引证商标3均以“神”字首字母“S”为设计来源,呈现为“燃烧的火苗”,与其权利人商号“神农”相对应。
●引证商标2“ ”的注册人为“闪电自行车配件有限公司”,据此推断,其图形所展现的画面为“闪电”。
可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所代表的含义完全不同,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本案中申请商标图文要素呈现,整体与各引证商标整体外观呈现视觉效果均显著差异,各有侧重,根本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的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为图文组合商标,图形部分左于左侧,色彩呈红、蓝渐变,以蓝色为主;彩带的效果呈旋转状,飘逸灵动;汉字部分位于右侧,黑体书写,舒展大气。商标整体性强。
引证商标1“ ”与引证商标 3“
”为单纯图形商标,呈现出黄、红两色,以红色为主,黄色呈火焰状,较为醒目,图形的线条走势形似大写字母“S”,两端点位于顶部。
引证商标 2“ ”为纯图形商标,线条粗黑,极为浓重,线条转折凌厉,极具力量感,其外观形似闪电。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以汉字“丰置体育”为识读核心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非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助力企业品牌发展,义不容辞,经过8个月的审理,最终获得了商评委的认可,我司衷心为客户感到高兴,申请商标不易,只要有机会一定要坚持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