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烈庆祝北京帝维代理:贵州力曜起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第77303446号“力曜投资 LIYAOINVESTME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热烈庆祝北京帝维代理:贵州力曜起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第77303446号“力曜投资 LIYAOINVESTME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2024年6月21日,我司收到贵州力曜起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其刚刚驳回的第77303446号“力曜投资 LIYAOINVESTMENT及图”商标复审,驳回理由为近似。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详细对比见下表:
【《商标审理审查指南》之规定】
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因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 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 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显著识别部分及呼叫】
众所周知,商标的显著部分(要部)是指在商标的整体构成中处于支配地位、决定商标的整体形象并对商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判断一个 商标是否近似,显著部分是否相似的权重更大。
本案中,申请商标作为图 文组合商标,基于文字的可记忆、可呼叫、可直观领会含义等特点,消费 者自然将汉字部分“力曜投资 ”作为标识认知及呼叫的核心,从而与各引 证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及呼叫要素上完全不同,具体分析如下:
●申请商标“ ” 因为含有汉字部分,在国人的识别习惯上汉字即为重点识别部分,所以,相关公众在识别和辨认时会将其呼叫为 “力曜投资 ”。
●引证商标 1“ ”
为单纯图形商标,其图形本身就是其显著识别部分,故无呼叫。
●引证商标 2“ ”含有汉字部分,相关公众在识别和辨认时会将其呼叫为“才江恒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 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 下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对比,比对应当在对比 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
由此可见,判定商标是否近似应该是先按照商标的构成要素进行局部 比较后再从整体上把握对比商标的区别,既不能单纯地以要素相同来把握, 也不能仅从整体上进行判断。
申请人认为由于商标产生的总体印象一般具有决定意义,商标不应该 仅看其表面单独比较。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每一部分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 割裂开来的任何一部分对其权利人而言都不具备任何商业价值。而商标能 否获准注册的关键,不在于是否与其他商标有共同的构成要素,而在于商 标整体是否具有显著性和区别性,是否可以起到区别不同商品来源的作用。
本案中,申请商标所融入的图形要素为所有类别商品都极为常用的图 案,在整体标识中仅起到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标识的 显著识别部分——汉字“力曜投资 ”与各引证商标无任何近似之处,对消 费者来说,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毫无关联的标识,互相之间产生联想 尚不可能,更不存在混淆与误认的可能性,根本不构成商标近似。
●申请商标“
”中,“力曜 ”一词源于申请人“贵州力曜起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商号,“投资 ”则代表申请人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图形部分“
”的设计理念源于“力曜 ”二字;“曜 ”字本义为“ 日光 ”,因此,图形以“太阳 ”与汉字“力 ”共同构成。因此,申请商标整体与申请人密切相关,有且仅有品牌含义。




助力企业品牌发展,义不容辞,经过5个月的审理,最终获得了商评委的认可,我司衷心为客户感到高兴,申请商标不易,只要有机会一定要坚持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