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烈庆祝北京帝维代理:耐美格木(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其第73788265号“NIAMGWOO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热烈庆祝北京帝维代理:耐美格木(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其第73788265号“NIAMGWOO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2023年12月13日,我司收到耐美格木(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其刚刚驳回的第73788265号“NIAMGWOOD及图”商标复审,驳回理由为近似。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详细对比见下表:
申请商标 73788265 |
引证商标1 12200309 |
引证商标2 349794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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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1、从商标的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呼叫上分析:
申请商标“”由图形+字母“NIAMGWOOD”构成。基于字母具有可读性,故字母“NIAMGWOOD”是相关公众识别、传诵、记忆的核心,构成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呼叫为:[en][ai][ei][em][d3i:][wʊd]。
引证商标1“”由图形+汉字“明骏饰材”构成。汉字“明骏饰材”是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呼叫为:míng jùn shì cái。
引证商标2“”由图形+字母“M”构成。字母“M”是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呼叫为:[em]。
显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的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区分明显,消费者在辨别商标和对商标口口相传时可轻易区分,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2、从商标的整体外观上分析:
申请商标“”是一个图文组合商标,由图形“
”+字母“NIAMGWOOD”构成。图形部分“
”以粗细一致的线条勾勒圆形边框,下方三分之一处有一道弧线修饰,将圆形分割为上下两部分(
)。图形“
”居于圆形的上半部分,以字母“NM”、四角星元素为基础设计而成。“NM”笔画重合,采用灰色、绿色两种不同颜色的线条勾勒,并使用了绿叶元素,不仅与申请人的企业字号“耐美格木”相呼应,更彰显了申请人绿色、健康、环保的设计理念。字母“NIAMGWOOD”横向排列在图形的下方,字体线条笔画流畅规范,圆滑的字形给人一种灵动感,浓黑笔墨的线条更加凸显出商标浑厚有力、方正有序的视觉感受。综合而言,标识所属的行业属性同外在美术设计达到优秀的视觉感官,标识整体将对企业的发展以及品牌的塑造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并且属于具有高度的独创性和显著性标识。
引证商标1“”中,图形部分“
”是字母“M”的艺术化设计,笔画简洁,粗细分明,中正不失圆润,曲线流畅,结构稳重大方。汉字“明骏饰材”居于图形的下方,字形方正,笔画清晰而饱满,厚重工稳,遒劲有力,刚毅而不失俊朗,且直角的处理更显刚毅,有极强的视觉表现力,显著性强。
引证商标2“”中,字母“M”采用蓝色线条书写,笔画末端设计成溅起的水花;配以绿色的叶子以及浅绿色圆环,覆盖、环绕,使商标具有极强的立体感。显然,引证商标2在表现手法、着色以及整体的视觉效果上与申请商标存在极大不同,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便可轻易区分,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的整体外观区分明显,所呈现的视觉效果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助力企业品牌发展,义不容辞,经过7个月的审理,最终获得了商评委的认可,我司衷心为客户感到高兴,申请商标不易,只要有机会一定要坚持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