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烈庆祝北京帝维代理:西安咸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第70016095号“咸恒农科 XIANHENG”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热烈庆祝北京帝维代理:西安咸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第70016095号“咸恒农科 XIANHENG”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2023年7月4日,我司收到西安咸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其刚刚驳回的第70016095号“咸恒农科 XIANHENG”商标复审,驳回理由为近似。
如下图所示:
申请商标 70016095 |
引证商标1 34761795 |
引证商标2 12187017 |
|
|
|
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1、从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分析:
申请商标“”是一个图文组合商标,由图形“
”、汉字“咸恒农科”、字母“XIANHENG”组合设计而成,上、中、下结构。图形部分整体呈圆形,以浅绿色填充,中间留白部分是树图案,首末端用力延伸,将圆形背景分割为左右两部分。汉字“咸恒农科”居于图形的下方,采用黑色线条书写,仅“科”字的两个点笔画设计为浅绿色,使之与图形部分相呼应。字母“XIANHENG”居于商标的最底行,采用灰色线条书写。同时,文字部分笔画粗细均匀,呈现出一种自然流畅的笔触,字形结构清晰明了,每个笔画都有所依托,整体构图平衡美观。线条圆润流畅,具有一定的装饰性和艺术感。综合而言,标识所属的行业属性同外在美术设计达到优秀的视觉感官,标识整体将对企业的发展以及品牌的塑造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并且属于具有高度的独创性和显著性标识。
引证商标1“”是一个纯汉字商标,“咸-恒-堂”三个汉字横向排列,采用华文新魏字体设计,字体刚劲坚实,结构跌宕起伏,笔意朴拙,不避锋芒。与申请商标相比,引证商标1的构成要素单一,设计简洁,没有十分亮眼的着色,两商标所呈现的视觉效果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2“”由图形“
”、字母“Green Guard”组合设计而成,左右结构。图形部分由绿色线条勾勒,呈数字“9”状,中间图案是一棵树。字母“Green Guard”横向排列在图形的右侧,大小写结合,黑体字设计,黑体字又称方体或等线体,笔画粗壮,带有纤细笔触,字形紧聚,不用弧线,字形端庄,笔画横平竖直,给人以整齐划一的视觉感受,显著性极强。
显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相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方面差异显著,所呈现的视觉效果完全不同,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2、从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呼叫上分析:
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文字为“咸恒农科”,呼叫为:xián héng nóng kē。
引证商标1“”中的显著识别文字为“咸恒堂”,呼叫为:xián héng táng。
引证商标2“”中的显著识别文字为“Green Guard”,呼叫为:[ɡriːn][ɡɑːrd]。
显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的显著识别文字、呼叫差异明显,消费者在辨别商标和对商标口口相传时可轻易区分,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3、从商标的含义上分析:
申请商标“”中,汉字“咸恒”是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农科”即“农业科技”,是申请人的经营特点。字母“XIANHENG”是申请人企业字号“咸恒”的汉语拼音全拼。图形部分可突出农业科技的行业属性,起装饰作用,无实际含义。因此,申请商标明显是以申请人字号、经营特点等为依托设计而成,从而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稳定的指向性,更是申请人企业发展理念及目标的传承。
引证商标1“”中,汉字“咸恒”指向商标注册人“咸恒食尚供应链管理服务(保定)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清晰明确地代表着申商标注册人,具有特定的指向意义。“堂”:用于商店牌号。另外,需要强调的是,申请人所处地理位置为陕西省西安市,而引证商标1注册人地处于河北省保定市,两地相距甚远,而根据一般公众就近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消费习惯,是完全不会将两商标造成混淆误认的。
引证商标2“”中,字母“Green Guard”译为“绿色卫士”。
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的含义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4、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有关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商标首字读音、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2)商标图形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因商标中所含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相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显著识别文字、呼叫以及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商标近似,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自身的辨别能力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分辨开来。并且随着时代的进步,商家品牌意识的不断增强,消费者的辨别能力也一直在不断的增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一个商品服务类别不可能只有一个商标,只要两商标不近似即可。如前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巨大区别,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于类似的商品服务类别,也不构成近似。
商标近似包含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商标本身近似,另一方面是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这两个方面同时成立时两商标才近似。根据前文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本身存在巨大差别,经过市场的检验,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
而且,我国商标注册原则是一类别一注册,每个商品类别都有大量的商标。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近几年与世界贸易接轨,使得商家品牌意识的不断增强,商标的申请量急剧增加,常用字、词、图形的选择余地不断变小,商标在取名时难度大大增加。因此,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本身不相近似的情况下,申请商标理应被核准注册。
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本案的申请商标完全是申请人独创的,其申请注册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申请人指定使用的商品,维护企业的信誉,以保障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因此,申请人特恳请贵局从《商标法》的立法目的考量,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助力企业品牌发展,义不容辞,经过11个月的审理,最终获得了商评委的认可,我司衷心为客户感到高兴,申请商标不易,只要有机会一定要坚持争取!